编者按:近日,备受关注的大智慧(601519)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了终审判决,首批投资者终于赢得胜诉,后续投资者针对该公司的起诉也有了先例可循,获赔毫无悬念。此外,还有两家A股上市公司风华高科(000636)、高升控股(000971)因为信披问题,接连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一旦虚假陈述被坐实,收到罚单,相关投资者就可以进行起诉索赔。本期“金融315”栏目就针对这三家公司进行报道,为相应受损的中小股民提供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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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股民终审胜诉符合这些条件可索赔
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智慧证券的股民成功获得胜诉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此案可作为其余未向大智慧证券索赔之股民成功索赔的重要支撑,针对大智慧证券而言,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该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因此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应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此案的维权时效至2019年7月26日止,剩余时间已不足一年,也就是说在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需要在2019年7月26日前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否则期满后股民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
时间回溯到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大智慧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中国证监会会决定: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李皎予、申健、杨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认为,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随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针对大智慧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经历了一波三折的维权之路后,2017年8月18日收盘后,大智慧发布股民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第九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沪01民初634号股民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大智慧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悉,这是自2016年7月底启动诉讼索赔以来,股民取得的首份胜诉判决,意义重大。不过很快,大智慧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都提起了上诉。
2018年9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智慧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大多数投资者索赔提起的上诉,大智慧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判决。目前仅很少部分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大多数案件都还在等待阶段,国庆节后系列判决应该会陆续送达给原被告各方。
据悉,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确认及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足以构成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购入系争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索赔条件。
数据显示,大智慧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合计2401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689.05万元,其中撤诉案件合计556例,金额合计为13341.34万元,截止2018年半年报期末大智慧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54959610.47元。
风华高科被立案调查股民可做索赔准备
风华高科(000636)于2018年8月7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于2018年9月8日发布了最新公告《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在此之前,该公司已经收到了证监会发出的七份警示函。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由于该公司的董事长等高层人员已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予以惩戒,风华高科最终因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极大,因此风华高科股票的投资者应当提前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启动索赔程序。
据了解,风华高科曾因重大会计差错和信披问题,被广东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2018年7月25日,风华高科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同时向公司部分时任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发现,2015年12月,风华高科将对广州鑫德电子和华力科技共计850.4万元的应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转让价格为680.32万元,并于2016年3月收到债权转让款。2016年1月,风华高科将对广东新宇金融和广州亚利电子共计5468.66万元的应收债权原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于2016年3月收到转让款。2017年12月,风华高科向第三方公司原价回购了5468.66万元应收债权,并于2018年2月支付了债权回购款。
上述应收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且转让时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导致风华高科2016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经追溯重述,风华高科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79.55万元,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调整前的1.39亿元变更为调整后的8611.06万元。
另外,风华高科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上述会计差错调整中4家公司合计6319万元应收款的处置方案。其后,风华高科又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上述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但风华高科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上述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风华高科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但未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区间为:在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后续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予以调整)。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请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一旦证监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维权的诉讼时效立即起算,错过了诉讼时效则股民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
高升控股涉嫌违规被查投资者可维权
高升控股于2018年9月27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861号)。高升控股存在违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8月20日刊登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披露所涉及的关联方、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对外担保等,并在2018年9月29日刊登《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以重新整理并补充披露。
10月8日,高升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因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湖北证监局警示,当日该股即以跌停开盘,投资者损失惨重。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于9月28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当日该股即“一”字跌停。据悉,公司被立案调查与公司违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有关,此前公司也因此被深交所出具过问询函。
据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买入高升控股股票,并在2018年7月20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后续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予以调整)。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请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一旦证监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维权的诉讼时效立即起算,错过了诉讼时效则股民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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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股东卡;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